多层住宅建筑间距建筑计算高度平屋顶建筑的建筑计算高度指各立面对应的室外地坪最低点至屋面结构层面的高度。(见下图)坡屋顶建筑的建筑计算高度指各立面对应的室外地坪最低点至檐口或者屋脊的高度。屋面坡度小于或者等于30度的,计算高度算至檐口;大于30度的,计算高度算至屋脊。屋顶上的水箱、电梯机房、楼梯间、烟囱等不计入建筑计算高度。多层住宅建筑间距多层住宅建筑间距主采光面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建筑,开设有起居室(厅)、卧室、办公、客房等主要房间门、窗的外墙面,以及宽度大于16米的外墙面。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建筑,宽度小于或者等于16米的外墙设计有槽口,且槽内开设有起居室(厅)、卧室、办公、客房等主要房间门、窗的,其建筑外墙面视为主采光面。(见下图)与起居室(厅)、卧室、办公、客房等主要房间相连的阳台视为主采光面。多层住宅建筑间距山墙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4米,平面呈矩形、L形、T形、十字形、U字形的建筑,其端墙宽度小于或者等于16米,未开设门、窗或者仅开设公共走道、厨房、卫生间的门、窗的外墙。居住建筑山墙上可设与厨房相连的生活阳台。多层住宅建筑间距(建筑间距控制原则)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相对布置,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对面各自半间距之和;(二)相对布置,夹角大于60度,建筑计算高度均为24米以下的,不小于12米;其他建筑计算高度的,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见下表)之和;(三)错位布置的,按照第(二)项执行。多层住宅建筑间距相对布置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的正投影面与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相交的,为相对布置。(见下图)多层住宅建筑间距错位布置建筑任一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的正投影面与相邻建筑的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均不相交的,为错位布置。(见下图)多层住宅建筑间距(特殊建筑间距规定)下列各类建筑的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居住建筑与建筑计算高度4米以下的门卫房、车库人行出入口等独立设置的附属建筑物的间距,应当符合相应设计规范,且不小于4米;(标高不一致时的间距)相邻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时,其间距按照相对高度确定,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栋底层室外地坪标高以下的,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建筑间距不作要求。(主采光面的特别规定)一栋建筑的主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或者两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均按主采光面相对确定间距。(退台建筑的间距计算)建筑退台时,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视其不同建筑计算高度分别确定间距。多层住宅建筑间距(建筑与堡坎的间距)建筑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对时,其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且不得小于3米。与堡坎的间距计算值大于18米的,按照不小于18米控制。堡坎退台时,可以分阶计算。多层住宅建筑间距相对高度指相邻布置的两栋建筑在计算建筑间距时所使用的立面计算高度。相对高度按以下方式确定:建筑相对布置且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时,相对高度为建筑相对面各自的计算高度(如图1、2);建筑相对布置但夹角大于60度或者错位布置时,相对高度为两建筑最近点所属外墙面各自的计算高度(如图3、4);同一裙楼屋面上的建筑相对高度为相邻外墙面所在的裙房屋顶结构面至各自屋面的计算高度。(如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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