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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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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2〕9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征地安置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统筹城乡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及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留用地是指国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按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建设用地。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进行留用地安置,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留用地安置应当遵循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保障农民长远生计的原则。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留用地:(一)农村集体的土地或耕地被征收面积累计达到60%以上;(二)按照国家和我省征地补偿有关规定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进行补偿安置后,尚不能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三)因征地造成被征地农民就业存在困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被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或耕地累计面积,以2007年10月1日《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第六条留用地面积不得超过被征地总面积的8%,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留用地在被征地总面积外另行安排。被征地总面积以2007年10月1日《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第七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集中连片的原则,优先在城镇规划区、旅游开发区或工业功能区进行留用地选址,统筹安排留用地;确实无法集中安排或者集中安排不方便生产生活的,可以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进行留用地选址。留用地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第八条留用地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选址的,可以保留集体土地性质,或者根据群众意愿及留用地选址等情况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留用地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外选址的,应当征收为国有土地。已安排的集体土地性质留用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可以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留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所发生的费用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第九条留用地安置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留用地安置申请。(二)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的土地或者耕地情况进行审核。符合留用地安置条件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方案。(三)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留用地安置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留用地安置方案内容包括需安排留用地所对应的征地项目、征地面积、符合留用地安置条件的说明、留用地比例、留用地面积、留用地用途及规划条件、供地方式等。规划条件应由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提出。(四)留用地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留用地供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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