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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合同没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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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合同没签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信托合同性质的归属是什么核心内容:面对着不同的法规中,我们在不同国家的认定是不相同的,那么信托合同的成立具有着怎么样的一些基础理论呢?关键的条件把握有哪些要求?按照法规那么下文将会进行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我国《信托法》第8条第3款规定“采用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定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以此为依据,我国信托合同被认为是典型的诺成性合同,不需要以信托财产的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而只需信托当事人的承诺,即可宣告成立。一、信托与合同相契合的理论基础从表面上看,信托和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制度。我国信托的法定定义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我国合同的定义则是继受了大陆法系关于民法理论中的合同定义。《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将信托和合同进行比较,发现两者有如下几点不同:第一,两者的设立基础不同。信托是建立在委托人对受托人信任的基础上,这种信任是信托关系得以成立的基础,是信托目的能顺利实现的关键。而合同的设立是建立在等价有偿的基础上,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的权利正是另一方当事人负有的义务。美国法院在贾斯蒂斯诉兰格案中认为:“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缔结合同能力的人以有效的对价自愿达成的交易或协议去执行或者不执行某个合法的行为。”可见,有效对价是合同当事人强制实施合同的基础。第二,两者设立的方式不同。信托的设立方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信托、宣言信托。遗嘱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以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宣言信托是委托人对外宣称自己担任一定财产的受托人而设立的信托,由此信托合同并不是信托设立的唯一有效形式。而合同通常是当事人之间协商的结果。第三,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信托的性质实质上是指信托受益权的性质,有“物权说”,也有“债权说”,或是“债权物权兼具说”,目前尚存较大争议。但合同是合意之债,是当事人之间用以形成债的关系的一种协议,这一点毋庸置疑。第四,法律关系上的不同。在主体上,信托一般由三方当事人构成,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而合同一般由双方当事人构成。在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58949d92ef7d7?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_&type=pic&aimh=44&md5sum=d315c7e45d3ca8ca7b05b646&sign=497cb9fae1&zoom=&png=11044-20891&jpg=0-0"target="_blank">点此查看法律客体上,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一旦信托成立,则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当事人而存在,但合同标的则归属于一方所有,并不独立存在。第五,功能上的不同。信托可起到物权担保的作用,信托制度可用来设立和执行物权担保,另外,信托在商事领域的运用也是合同所不能替代的,譬如养老金信托、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单位信托等等。至于信托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关系可以进行以下的比较分析。第三人利益合同,又称为利他合同,是指使第三人直接对当事人之一方取得债权之契约,从而当事人之一方对于相对人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依相对人之承诺而生效力。罗马法上有所谓“不论何人不得为他人为约定”的原则。但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大陆法系合同制度的一个例外。第三人利益合同一般由三方当事人构成:要约人、受约人和第三人。其中要约人和受约人为订立合同的主体;通常在要约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原因关系,基于此原因关系而使要约人与受约人签订第三人利益合同。虽然如此,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成立并不以要约人与第三人之间原因关系的存在为要件。信托合同和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相似之处表现如下:第一,两者都有三方当事人。第二,两者的成立都不需要第三人的承诺或行为,只需要立约双方合意即可。第三,第三人都取得相应的利益。但二者也存在明显的区别:第一,受约人和受托人承担的义务不同。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受约人根据合同约定对第三人承担给付义务。而信托关系中,受托人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三类:一是管理财产的义务;二是给付信托财产收益的义务;三是信赖义务(FiduciaryDuty),包括忠诚义务(Dutyofloyalty)和注意义务(Dutyofcare)。第二,第三人与受益人取得的权利不同。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取(转载于:写论文网:信托合同没签)得的是纯粹的债权请求权,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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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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