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几大亮点扩大适用范围1调整认定范围2简化相关程序3提高待遇标准4较少单位负担,增加基金支付5扩大适用范围原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2011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调整认定范围原条文: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新条文: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其他情况简化相关程序原条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新条文:保持原条文增加: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提高待遇标准原条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自定并备案。新修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减轻单位负担,增加基金支付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为了加强工伤预防,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决定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其他重点内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应当视同为工伤的情况;不得认定或视同为工伤情况:工伤认定程序;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其他说明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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