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津人社局发〔XX〕12号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时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职业危害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与录用条件和签订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按照用人单位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内容双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1―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发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通知书》限期订立劳动合同,逾期劳动者仍不同意订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按照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应结未结工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协商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劳动者按照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和应结未结工资福利待遇。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书交劳动者保存一份,并由劳动者本人签收。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和职工名册,及时动态记录职工劳动合同订立、变更、履行、续订、解除、终止等情况,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和职工名册应包括职工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二、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书面形式变―2―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或协议书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或项规定情形之一需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及时告知劳动者。三、劳动合同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依法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提前向劳动者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以书面形式续签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四、劳动合同解除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能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按照约定和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应依法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3―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本通知第条办理相关手续。五、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同时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按照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和应结未结工资福利待遇。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其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明确其在相应情形消失时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手续。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产期、哺乳期的;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期限的截止时间,应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二十四时为准。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日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日、责令关闭撤销日或提前解散决定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本通知自XX年4月1日开始实施,XX年3月31日废―4―止。原天津市劳动局下发的《关于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严格履行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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