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计划北京市房屋拆迁前期工作指导意见 1总则拆迁前期工作是房屋拆迁的重要工作和环节,做好充分地前期准备工作是下一步拆迁工作顺利推进的前提和关键。为规范拆迁前期工作,制定本意见。房屋拆迁前期工作是指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前,为具备拆迁许可要件和确保拆迁工作顺利实施而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建设单位的拆迁前期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1、抓紧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等前期审批手续; 2、及时申报年度拆迁计划; 3、确定拆迁、评估、房屋拆除施工单位; 4、申请暂停办理相关事项和拆迁公示; 5、委托拆迁、评估单位入户调查和评估,了解被拆迁人拆迁安置意向; 6、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工作计划; 7、筹集补偿资金和可购安置房源; 8、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9、其他工作。在拆迁前期工作环节,区县建委主要工作是: 1、征集年度拆迁计划,经区县政府核准后上报; 2、批准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相关事项,通知相关部门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 3、办理拆迁招标备案,指导、监督建设单位采取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拆迁、评估、拆除施工单位; 4、受理和审核拆迁许可申请; 5、积极指导、督促建设单位进行前期各项工作。 2年度拆迁计划市建委于每年(来自:写论文网:北京,拆迁计划)年底征集下一年度拆迁计划。凡下一年度有拆迁任务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区县建委申报;区县建委报区县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建委,由市建委提交市拆迁计划编制工作小组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向区县建委申报下一年度年度拆迁计划,除应当对申报项目的前期工作深度予以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出初步的补偿安置方案,尤其是对被拆迁住户的安置方向。建设单位申报年度拆迁计划时,应当确定项目拆迁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并报区县建委。区县建委对申报项目的前期工作深度及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核,对于立项和规划审批尚未到位的项目、安置房源没有落实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报审拆迁计划。年度拆迁计划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建委下达后,各区县建委对本区县计划内拆迁项目,应当建立台帐,确定具体管理人员,负责联系建设单位,并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做好拆迁前期工作。未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项目,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确需追加计划的,原则上由区县建委核减计划内同等规模的其他项目后,报市建委批准。 3拆迁招投标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原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本市拆迁项目实行招投标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确定拆迁、评估和拆除施工单位。拆迁项目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区县建委在核报年度拆迁计划时,对于计划内按照规定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拆迁、评估和拆除施工单位的项目,应当提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即可就规划许可证件确定的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进行招投标。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5日前,到拆迁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办理招标备案。市、区县建委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房屋拆迁、评估、拆除施工单位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区县建委查询投标单位的资信情况。市、区县建委发现投标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资质等级不符合招标条件、或者有不良记录的,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以投标人的工作业绩、资质登记情况、同类项目经验、拆迁工作方案、人力和精力投入情况等作为评标的主要参照。拆迁招投标不宜将服务收费最低报价作为评标主要依据。评标专家委员会可以根据项目规模、工作难度、预计拆迁工作周期、受托单位需投入情况等因素,并参照所在区县其他项目服务收费水平,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合理确定服务收费标底。投标单位不得采取恶意降低服务费等方式不正当方式进行投标。市、区县建委拆迁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受邀作为拆迁评标专家。招标人完成拆迁项目招投标活动后,应就招投标活动主要内容制作招投标情况报告。属于《通知》规定应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受托拆迁单位和评估单位的拆迁项目,区县建委应将建设单位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作为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建设单位确定拆迁、评估和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后,可以邀请区县建委对其工作人员及受托单位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4拆迁公示建设单位在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应当向区县建委申请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相关事项并进行公示。未经拆迁公示,原则上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相关事项和进行拆迁公示,需向区县建委提交以下材料: 1、《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相关事项申请表》; 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前一阶段拆迁准备工作情况说明、下一阶段拆迁工作计划和安排。区县建委在发布拆迁公示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等相关文件到现场核实拆迁范围。区县建委在拆迁范围内发布公示,应根据项目规模确定公示张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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