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说明
《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对2002年出台的《郑州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09号令)(以下简称原《办法》)的修订。现已于2009年12月31日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于近日颁布,从2010年3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共分六章四十一条。现将有关情况向新闻界的朋友通报。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从2002年原《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对我市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规范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管理,确保房屋及时维修养护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07年,《物权法》颁布后,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有关内容作了修改,2008年,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165号令简称《两部令》),从维修资金名称、管理体制、交存方式、使用程序、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都做了相应的调整和规范。相比我们目前实行的原《办法》已有较大变化。为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也十分迫切。
二、修订《办法》的主要做法
《办法》的修订工作从2008年5月开始,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着手修订工作。当年8月份,在市政府法制局组织下,完成了征求意见稿,10月份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又分别向建委、规划、财政、审计、物价等相关部门及开发企业、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等有关方面征求了意见,先后召开大型座谈会7次,到各县(市)区组织调研3次。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反复修改。在修改的过程中,借鉴了省建设厅正在制订的《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参考了北京、天津、浙江、江苏、安徽、等省市的做法和经验,并和我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之间进行了衔接。因此,本《办法》是一部较为系统规范的、可操作性强的、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的一部规章。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资金名称由“维修基金”改为“维修资金”
1998年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213号文件,正式确立在我国建立维修基金制度,被称为“房屋养老金”,根据国家起初的设计,只动用维修基金增值部分实施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的提高,仅仅依靠增值部分维修房屋已不现实。2008年2月1日实施的《两部令》,把“维修基金”改为“维修资金”,一字之差决定了管理方式的重大调整,这也是我市本次修订《办法》的原因之一。
(二)使用范围由“大修”改为“维修”
新《办法》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原《办法》中的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也是一字之差,使维修范围扩大了,门槛降低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大小维修都可使用维修资金。
(三)交存标准由“固定标准”变为根据“建安造价”适时调整
原《办法》是按照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与《两部令》规定方式基本一致。虽然我市目前建立的标准比《两部令》规定的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至8%低得多,但这次修订对交存标准暂未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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