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项目及补偿标准(2008-12-8 14:26:48)
一、居住房屋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
1、搬迁补助费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1款规定,一次性支付每户搬迁补助费800元(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为计户单位)。
2、安置补助费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3款规定,一次性支付每户安置补助费1000元。
3、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煤气设施补偿费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的电话(含网络)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以及对有偿取得煤气设施费用的补偿,由拆迁人承担。
(1)电话迁移费200元
(2)网络迁移费50元
(3)有线电视迁移费50元
(4)煤气气源费3000元
4、有照房屋货币补偿金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类区、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额。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市内区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低于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按最低货币补偿标准补偿;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高于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每户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的,拆迁人应按增加的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贴。
根据2007年4月1日实施的《大连市市内区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货币补偿标准和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规定,房屋特、一类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300元,原建筑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按35平方米计算;房屋二类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800元,原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房屋三类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300元,原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房屋四类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800元,原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增加面积部分的补贴,按照房屋所在类区的房屋拆迁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70%计算。
随着2008年2月,大连市公布了“新普通商品房标准”,该新标准普遍上调了级地标准:一级地、二级地10000元/平方米;三级地、四级地8000元/平方米;五级地、六级地7000元/平方米;七级地以上6000元/平方。考虑到保护被拆迁人不因拆迁造成居住水平降低的原则,部分地区正在研究采用重置新建商品房价格扣减结构成本差价方法计算补偿金,相信政府会尽快出台政策重新调整房屋拆迁最低货币补偿标准。
5、公有租赁房屋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属于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的20%支付给被拆迁人,80%和增加的建筑面积补贴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6、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7、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补偿金=建筑成本×剩余期限/批准期限
同时,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拆除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成的临时建筑,属于使用人自住、具有常住户口、别处确无住房的,使用人要求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按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中房屋四类区补偿标准的50%支付给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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