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3章土地测量条例四摘要:本条例旨在就从事土地界线测量的土地测量师的注册及纪律事宜、土地界线测量水准的管制事宜、土地界线记录的设立事宜,以及就其他有关事宜,作出规定。第V部纪律审裁委员会及纪律程序(1)为根据本部进行研讯,须委任一批人士组成一个委员团,称为“纪律审裁委员团”。(2)委员团由下列人士组成,均由行政长官委任─(a)3名并非公职人员的认可土地测量师,而他们─(i)须曾在香港的土地测量专业中执业最少5年;及(ii)由学会提名;(b)3名人士,而他们─(i)根据学会的会章,是学会的正式会员,但不隶属土地测量组别; (ii)须曾在香港的测量专业中执业最少5年;及(iii)由学会提名;(c)3名非公职人员,而他们是根据《区域法院条例》(第336章)第5条有资格被委任为区域法院法官的人。(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3)除第(6)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获委任的人的任期在其委任条款中指明,但不得超过2年,并且可再获委任。(4)局长须将根据本条作出的委任在宪报公告。(5)除公职人员外,根据本条获委任的人可藉书面通知向局长辞职。(6)如根据本条获委任的人有下列情况,行政长官可将他从委员团中免任─(a)该人所属的专业组织裁定他有失当行为; (b)被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法庭或裁判官裁定他犯了刑事罪行;或(c)不再具有他根据本条有资格获委任所需的会籍或资格。(7)凡有人根据第(6)款被免任,局长须以书面通知他。(1995年制定。由2000年第62号第3条修订) 第473章第20条违纪行为认可土地测量师如─(a)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了涉及欺诈、不诚实或道德卑劣行为的罪行; (b)藉欺诈手段或失实陈述而获得注册或注册续期; (c)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罪并被判处监禁,不论是否获缓刑,而就该罪行可判处的刑期为2年或更长的期间; (d)作为认可土地测量师而在专业方面有疏忽或失当行为; (e)核证任何土地界线测量或该等测量的任何部分是他亲自进行的,或是在他亲自监督或指示下进行的,而事实上他并没有亲自进行或亲自监督或指示进行该土地界线测量或该部分测量; (f)核证任何土地界线图正确地显示某土地界线测量的结果,而他明知该图则并非正确地显示该等结果; (g)核证任何测量记录图正确地记录某土地界线测量的测量数据,而他明知该图则并非正确地记录该等数据; (h)核证任何外业记录正确地记录某土地界线测量的实地观察结果或量度结果,而他明知该记录并非正确地记录该等结果; (i)核证任何土地界线测量符合根据本条例所批准的实务守则,或核证从某土地界线测量所产生的土地界线图或测量记录图或外业记录符合该等实务守则,而他明知该土地界线测量、土地界线图、测量记录图或外业记录并不符合该等实务守则; (j)向监督提供关于土地界线测量的错误资料,而明知该等资料是错误的; (k)没有合理解释而没有执行由本条例或根据本条例而委予认可土地测量师的职责;或(l)没有合理解释而没有遵从监督根据第30(6)或(8)条向他提出的要求,即属作出违纪行为。(1995年制定) 第473章第21条就违纪行为转介局长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62号第3条(1)如有人指称某认可土地测量师作出违纪行为,可向监督投诉。(2)监督收到有关认可土地测量师作出违纪行为的投诉后,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该投诉
土地测量条例四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