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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反思对流浪乞讨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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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流浪乞讨的反思王锴流浪乞讨是不是一种权利?随着2004年4月,在全国各地兴起的“禁乞区”的设立,成为一个引起公众和学者争论不休的话题?这一方面反映了我们这个时代权利意识的高涨,但另一方面也预示着“权利泛滥”的危机。虽然我们经常说“天赋人权”,似乎权利真的就是人与生俱来的,但是,如果从语言学的角度考证,权利话语进入现代人的视野只是14世纪以后的事情,至于“人权”这个词的出现则更晚,大概要拖延到二战之后。这种语源学的考证虽然不能推翻我们对“天赋人权”的信仰,但是,它至少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正确认识“权利”的思路。我们知道,英语里用Right这个词来表示权利,而Right这个词在指代权利这个含义之前,更主要的意思是“正当”。也就是说,它表示道德上的一种合目的性。而对于“什么是正当”的理解的演化,实际上就是权利话语的发生史。在古代,道德观主要体现为一种“目的论”,这种目的论的道德只问结果,不管过程,它追求一种实现“善”的结果,即只要是符合这种“Good”的就是“正当”的;可以说,这种道德观带有一种“神圣性”,与古代社会受宗教影响不无关系。但是,到了近代,随着世俗社会的兴起,宗教影响的衰落,尤其是人性的张扬和对神性的质疑,都导致了这种“目的论”道德观的瓦解,而转变为一种“义务论”的道德观,人们不再相信存在某种唯一的“善”,因为每个人对“善”的理解是不同的,“善”毋宁是多元化的,所以,所谓的“正当”是行为的正当、过程的正当,而非“目的”的正当,而行为的正当以尊重每个人的自成目的性,即每个人的人性为最高价值,这在哲学上被称之为“正当优于善”,而权利一词的产生就是从古代“善优于正当”转向现代“正当优于善”的标志。因此,权利是用来维护个人的自成目的性——人性的。美国哲学家辛格将权利的这种特性总结为:(1)个人主义的,始终以个人为出发点;(2)对抗主义的,表现为一种个人对抗其他任何事物的理由和力量;(3)本质主义的,追求一种对人本身的思考与体验;(4)先验主义的,它的产生基础往往是无法用事实证明的。[1]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权利之所以成为权利,首先要符合两个要求:第一,这种权利是以维护个人的人性为目的的,因此它不能采取有损于自我人性的方式,否则,这将是自相矛盾的。第二,每个人的人性都是平等的,都是值得尊重的,因此,一个人的权利不能以损害其他人的人性为目的。法学家们将这称之为“权利的内在限制”,也就是说,这是构成每一个权利的条件,某种东西是不是权利,只有不违背上述条件,才能证成。 19世纪初,美国法学家霍菲尔德发展出了一套精细的“权利分析理论”,对于区分权利与其他事物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他认为,现代社会的权利话语非常混乱,我们所用的“权利”一词并不纯洁,人们实际上是在四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权利”这个词:(1)狭义的“权利”,对应“义务”,即某人有某项权利,则意味着某人可以要求其他人履行对应的义务,只有该义务履行,该权利才能实现。该项义务的内容可以是消极的,如某人对他人不得伤害其安全、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其土地等;也可以是积极的,如雇主要求雇员应当为其工作、契约的一方要求另一方履行契约等。(2)特权,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自由”,对应“无权利”,即某人有某项自由,则意味着其他人无权利要求该人不行使该项自由,但其他人也不负有不干涉该项自由的义务。(3)权力,对应“责任”,即权利主体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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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花花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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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