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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视野下认罪程序的完善资料.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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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视野下认罪程序的完善[内容摘要]:认罪程序的目的在于提高刑事案件的审理效率,但要切实实现提高效率这一目标,现有《意见》之规定尚不足以胜任,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均简称《意见》),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理论界讨论较为热烈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规则(以下有时也称之为认罪程序)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经指出,公正与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这一《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司法改革在“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得到了理论界主流学者的肯定,并受到实务部门的欢迎。半年多的实践表明,《意见》取得了极好的实践效果,大大提高了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不过,在《意见》发挥其功用的同时,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决定程序的设计问题。笔者拟就此一“程序的程序”问题略抒己见,希望能够对未来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规则的“定稿”有所助益。一、两个效率维度与“认罪程序”决定的两个阶段《意见》开门见山就道出了其主旨在于“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在这里,《意见》虽然突出的是“审理”刑事案件的效率,但是这仅仅是“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规则的直接效果与目的之一。《意见》的全面目的除了通过简化庭审方式以提高审判效率外,还有目的一个——可能是更为重要的目的——在于通过建立一种鼓励坦白的制度化机制,从制度层面实现“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以提高控诉犯罪的效率。正是考虑到《意见》或显明的或潜在的有着这样两个效率维度,为了在控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分别实现《意见》的效率目标,对于符合普通程序简化审条件的普通公诉案件是否适用认罪程序进行审理,《意见》将其决定程序分为庭前与庭审两个阶段,庭前阶段重点在于体现鼓励坦白的“可见化机制”的设置,庭审阶段的重点则在于通过赋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知悉权和选择权来为这种制度性鼓励(或者说制度性诱惑)谋求进一步的合法性,从而避免在庭审中发生不必要的节外生枝而影响庭审效率。第一阶段即庭审前阶段,认罪程序的启动有两种途径:一是由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认罪程序的建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决定是否采纳检察官的建议并决定是否适用认罪程序,如果人民法院采纳检察院建议决定适用认罪程序审理,则在决定适用本该程序审理案件前,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本意见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本认罪程序审理后,书面通知被告人及辩护人适用认罪程序审理。二是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认罪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认罪程序审理的,在征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同意的前提下,由人民法院决定适用认罪程序进行审理。在这一阶段,我们可以看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鼓励坦白这一刑事政策上“互相配合”的性质,无论是检察院建议还是人民法院决定适用认罪程序审理刑事案件,他们都旨在通过一种制度化了的、书面的、可见的与一定程度的商谈向被告人(甚至是侦查阶段的嫌疑人)传递这样一个信息:只要坦白,不仅检察院会建议适用认罪程序审理,而且法院也会适用这种程序并(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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