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一)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在发布前必须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审查批准后,发给广告批准文号。广告在发布时,必须标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广告批准文号。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为”X药广审(视)第0000000000号”、”X药广审(声)第0000000000号”、”X药广审(文)第0000000000号”。
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0”为由10位数字组成,前6位代表审查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序号。”视”、”声”、”文”代表用于广告媒介形式的分类代号。如:京药广审(文)第2005010001号、京医械广审(文)第2005010001号、京食健广审(文)第2005060180等。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一年。
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
非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 “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的忠告语是:“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用没有忠告语的广告指导购买保健食品时要慎重
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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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
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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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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