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要点:装饰装修工程材料基本规定(掌握)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定(掌握)一、装饰装修工程材料的基本规定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0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4、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5、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6、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7、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10、现场配制的材料如砂浆胶粘剂等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定1、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2、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5、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6、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0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9、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10、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12、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C。当必须在低于5C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1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三、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基本要求1、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2、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3、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上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4、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5、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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