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建质监(2008)25号各县(市、区)质监站、市区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为提高我市住宅工程质量,减少质量投诉,积极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规范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切实解决分户验收中标识方法不统一、外窗(墙)淋水检查不到位等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扬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扬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试行)二00八年九月五日抄送:市建设局、省质监总站、各县(市、区)质监站、市城建监察支队、各相关单位 扬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住宅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2007-01-01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在对住宅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和本细则要求,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套)及公共部位的主要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进行验收的活动。第三条住宅工程质量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质量监督机构不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第四条质量分户验收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第五条扬州市区范围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参加分户验收的人员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人员联合组成,宜为4~5人/组,坚持专业齐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原则,完成标识、测量、记录等验收工作。第七条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并接受过分户验收的培训、交底。建设单位参验人员应为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参验人员应具备建造师、质量检查员、施工员等执业资格;监理单位参验人员应为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可协助完成与验收同步的复核检查工作。第八条分户验收应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可放在工程预验收阶段实施。分户验收前,应核查是否具备分户验收条件:1、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量。2、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5、有关安全和功能(含节能、室内环境)的检测资料应完整。6、水源、电源应全部接通。7、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第九条分户验收应根据工程特点由施工单位制定专项验收方案,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批。专项验收方案应明确验收人员分工及职责,确定每户(套)住宅和公共部位验收项目、内容和数量,绘制抽查点分布图。精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须由建设单位审核后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第十条分户验收应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和工具,主要包括小锤、钢尺、便携式激光测距仪、螺丝刀、漏电保护相位检测器等,由监理工程师核查配备仪器和计量工具的计量检定合格情况。第十一条做好屋面蓄(淋)水、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外窗(墙)淋水、卫生器具盛水和通水等各项试验工作。 分户验收前24小时,完成屋面、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最高位置的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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