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颁发《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自1990年5月9日颁发《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对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降低压力容器事故发生率,特别是减少恶性事故的发生和控制类似事故重复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锅炉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监察工作,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新近对《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切实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本规程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原劳动部1990年5月9日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0]8号)即行废止。联系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吴燕联系电话:62022288转3917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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