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时间:2011-5-2411:24:11来源:本站作者:本站点击次数:102431编辑:【关闭】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省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第三条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中心”)负责省直、大专院校、中央驻长等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四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三)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四)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六)离(退)休的;(七)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户口迁出本市;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3、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4、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原单位改制、破产、注销,且未再就业;6、连续失业2年以上。(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四条(一)、(二)、(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第六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住两用房及偿还其贷款本息的;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别墅及偿还其贷款本息的;4、职工已因购买自住房提取过2次(含)以上住房公积金的;5、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6、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贷款期间有逾期贷款未归还的;7、非工作原因或非夫妻两地分居原因在外省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及偿还其住房贷款本息的;8、职工在1年内因同类提取条件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第三章提取程序第七条 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可凭有效资料,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在《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中的单位审核栏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 改制、破产、注销企业的职工,原单位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凭工商注销登记证明或改制、破产文件,可由原单位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盖章。第八条 职工凭提取资料及单位核实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2份,到省直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省直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单位批量提取的,省直中心可视情况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已转入省直中心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资料直接到省直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九条 经省直中心审批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受托银行在收到省直中心相关数据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将省直中心核定的提取金额转入职工阳光住房公积金卡中。 第四章提取资料、提取时限及提取总额度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以下基本资料:(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单位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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