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盐城市区规划、建筑、景观设计单位入库名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建设品位和水平,为城市建设提供更加优质的设计服务,并规范设计市场管理,加强对设计市场秩序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单位是指规划、建筑、景观类设计单位。第三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计单位的建库工作,根据国家招投标工作相关规定,按照招投标工作程序,确定入库单位名录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和发布。第四条适用本办法的设计项目一般应在优选入库的设计单位中招投标或委托。第五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入库单位名录的动态管理。第六条设计单位的建库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招投标及设计市场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名录。规范名录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其公正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第二章入库名录的使用第七条入库名录中设计单位承接设计项目范围主要是盐城市主城区较大规模项目,具体为:(一)规划设计类城市总体规划、重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重要节点及重要轴线城市设计、概念性规划以及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二)建筑设计类主城区(高速圈内)快速路、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及重要地段较大规模建筑,包括3000平方米以上商业、办公等公共设施;7公顷以上居住小区;大型交通枢纽规模5000平方米以上以及城市标志类建筑;城市支路和主城区(高速圈)外国道、省道两侧临街、工业区研发办公等10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项目。(三)景观设计类2公顷以上城市道路、滨水两侧景观;10公顷以上公园及其他园林景观;2公顷以上城市重要地段公共绿地。第八条建筑、景观设计深度为方案设计阶段,不包含施工图等后期设计,规划设计按照项目要求进行。第九条上述范围内的设计项目,所有实施主体均须在入库设计单位中通过招标、委托的方式进行委托设计,其委托程序须按照规划、建筑、景观设计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条项目招标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在名录中所属的类别,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规模、复杂程度、专业要求的不同,可以设置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业绩作为设计单位资格条件,招标人不得设置其他限制条件。第十一条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按建设部项目分类标准规定的特、一级建设工程项目、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风景区的主要建筑和重要地段有影响的建筑设计业务鼓励通过公开竞选或邀请竞选方式委托。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20公顷以上城市综合体项目、30公顷以上的居住小区项目以及特大型公共设施项目,经招标人申请,市规委会办公室同意,可以引进实力、水平不低于入库名录的设计单位作为潜在投标人。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不在入库名录中委托和招标,但拟承接方条件不得低于建库要求,并且需得到市规委会办公室同意。(一)涉及城市建设领域各类创新、研究类项目;(二)因项目的特殊性,入库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的项目;(三)向入库名录内的设计单位招标两次失败的项目。第十四条入库名录中的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接相关设计业务时,须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第十五条入库名录中的设计单位须自行完成承接的设计业务。经委托方同意,设计单位可以就承接的设计业务中的一部分寻求其它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合作,但必须对所承接的项目设计质量负责。第十六条入库名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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