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土资规发〔2012〕4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厅有关直属单位:目前,我省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基本完成,由省政府审批的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全部获得批准实施。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精神,切实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增强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基础地位和引领作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今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报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开发区设立等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管理各相关工作,都必须以经批准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数据库为依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批准。二、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一)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用地者的共同责任。我省耕地后备资源有限,耕地保护任务重、压力大,为保证规划期内全省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各地要对照规划目标,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耕地保护目标任务的完成。要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建设项目选址必须贯彻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要加强土地整治,加大补充耕地力度,提高补充耕地能力;要严格禁止擅自实施生态退耕,切实加大灾毁耕地防治力度;要合理引导农业结构调整,确保不因农业结构调整降低耕地保有量,并切实采取措施,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向增加耕地的方向发展。(二)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保护区布局及管制规则,及时划定基本农田,切实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基本农田划定后,实行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列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或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规划期内确实不宜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又难以定位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在不突破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前提下,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规划多划基本农田时,按一般耕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另外补划基本农田,但用地单位必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按占用基本农田标准缴纳税费和对农民进行补偿。其中列入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在省级规划多划基本农田额度中予以核销;其他建设项目,由各市、县从本地规划多划基本农田额度中予以核销。(三)规范规划多划基本农田的核销程序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以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中规划多划基本农田台帐,切实做好规划多划基本农田的登记管理工作。对符合条件、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规划多划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在农用地转用审批环节,应同步上报《省级建设项目用地涉及规划多划基本农田核销审批表》(见附件1)或《地方建设项目用地涉及规划多划基本农田核销备案表》(见附件2)、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含电子图件),同时附具建设项目所在村组进行公示告知的情况说明。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定建设项目占用规划多划基本农田的面积后,列入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在省级规划确定的规划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中予以核销;其他建设项目,由各市、县从本地规划确定的规划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中予以核销,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对符合条件、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规划多划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应当预报申请核销基本农田情况。三、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一)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要求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以及空间管制要求,对各类建设进行空间管制,并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三界四区”(即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边界,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将城镇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落到实地,防止城镇建设无序蔓延扩张。规划期内,城、镇、村、工矿建设用地应在允许建设区内进行选址,确需使用有条件建设区的,应按程序批准;严格禁止在禁止建设区内进行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限制建设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严格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二)规范有条件建设区调整使用程序城乡建设确需调整使用有条件建设区的,在确保“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不突破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前提下,可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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