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徽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徽标的使用,充分发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徽标在社会科学规划管理中工作的引导、宣传和标识作用,依法保护徽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徽标的制作、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徽标自2013年5月15日起正式启用。第四条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徽标采用圆形为基本型,圆环内随圆形环绕基金中、英文名称,中间为展开的图书图案,基金英文缩写居于图书上方。颜色以深蓝色为主色调。标志宽高比为1∶1。第五条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徽标可以应用在以下方面:(一)用于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办公场所和办公用品等;(二)用于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网站主页、年度报告、《成果选介汇编》、《成果要报汇编》、专刊等公开出版物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组织的评审会、研讨会、论坛等;(三)用于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统一资助的各类数据库、统一出版的各类项目成果(已有标识的成果文库、后期资助项目除外)等;(四)用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对外交流时的宣传品、纪念品等;(五)用于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授权使用的其他场合。第六条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徽标的著作权归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所有。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关于手续。第七条未经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书面授权的自然人、机构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使用人)在使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徽标之前,应向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审批。第八条使用人必须按照规范的样式使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徽标,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改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徽标。第九条使用人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徽标。超出规定范围使用徽标的,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条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对徽标使用人有监督权和建议权。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所有。全国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2013年5月16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5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管理,提高国家社科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更好地发挥国家社科基金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充分发挥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功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社科基金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培养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重点支持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有利于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支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抢救和整理,支持对哲学社会科学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建设等。第三条国家社科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中央财政将国家社科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并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逐年增加投入。国家社科基金的预算、财务依法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国家社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督。第四条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正确导向、突出国家水准、注重科学管理、服务专家学者,倡导和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第五条组织实施、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界专家学者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第六条国家社科基金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哲学社会科学青年人才和扶持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队伍。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七条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领导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中央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方针原则的政策措施,对国家社科基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二)制定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方向和资助重点;(三)审批国家社科基金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审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四)制定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办法,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五)领导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六)指导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国家社科基金学科规划评审组工作,聘任、调整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和学科规划评审组专家;(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办)作为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国家社科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落实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决定,向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报告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年度工作;(二)执行和落实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制定和实施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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