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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再审申请书.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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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申请人:张××,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坪上镇小溪村××号。身份证号码:4305221969××××××111。被申请人:东莞市××××大酒楼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路××××大厦×××楼。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王××,男,197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梅县人,现住东莞市虎门镇××××花园××苑××号,身份证号码:4414211973××××5916,系东莞市虎门××××维修店业主。再审诉讼请求:一、撤销(2011)东中法民一终字第4741号民事判决书;二、判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下列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医疗费34286元(含康复费、整容费),2、,3、陪护费1560元和住院伙食补助费1506元(含适当的营养费),4、残疾人生活补助费71117元,6、鉴定费550元,7、被抚养人生活费85680元,8、交通费4081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减去被申请人王××,。三、诉讼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有误根据我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7条,结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俩位被申请人签订的《东莞市酒楼公司空调安装工程(人工费承包施工协议)》属于无效合同。被申请人王××本系东莞市虎门××××维修店的业主,不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资质,不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其作为乙方在《东莞市酒楼公司空调安装工程(人工费承包施工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上签名后却公然加盖了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名义出具的公章。被申请人东莞市××××大酒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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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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