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2001年10月8日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第109号令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3号令发布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
2009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
生育保险
一、本市生育保险的特点
社会化程度高;
覆盖面广;
个人不缴费,又不增加单位缴费负担;
保障基本的生活和医疗待遇,既体现公平,又体现效率。
生育保险
二、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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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失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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