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计划,超过两百人关于穿透规则的说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的规定,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由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未对投资计划进行定义,其是否包括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契约型或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投资基金等产品一直存在争议,直到XX年4月3日基金业协会发出《关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升级的通知》并更新了《基金备案及信息更新填表说明》,该文件明确规定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保险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专户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合伙型私募基金等资产管理计划和机构,投资人数和投资金额均穿透计算。合格投资者的人数计算方式主要为: 《私募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这一规定,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合伙企业型私募基金需要穿透核查为防止变相公开募集,《私募暂行办法》强调了以合伙企业形式募集资金投资私募基金的,需要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即便该合伙型私募基金已经根据《私募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基金备案手续,也不能免除该义务。契约型私募基金,需要区分情况确定是否需要穿透核查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范围较广,需要区分情况确定是否需要穿透核查。1)对于非证监会监管下的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保险资管产品等,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需要穿透核查与打通计算;2)对于证监会监管下的行政许可类私募基金业务,即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根据现行监管规定,均要求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因而可以被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3)对于证监会监管下的非行政许可类私募基金业务,即一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契约型基金,虽然也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但是仍需要穿透核查与打通计算。值得注意的是,“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如前文所言,仅指证监会监管下的行政许可类的私募基金业务,即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而非指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所有契约型私募基金。主要理由是,若一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契约型基金经备案后即可被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那么仅需通过一层嵌套,就可以将最多二百个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于一个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便可高达四万人。如果通过二层或三层嵌套,人数上限将骤然飙升,显然违背了《私募暂行办法》所坚持与强调的非公开性,存在被认定为“变相公开募集”的法律风险。公司法人型私募基金,可以豁免穿透核查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人型私募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后,方能豁免穿透核查。此外,公司型私募基金,如果再投资于私募基金,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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