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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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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考核,保障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依法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和国家6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577号),结合我省超限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超限检测站,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第三条超限检测站按照功能、规模和用途,分为:分为Ⅰ类检测站、Ⅱ类检测站和Ⅲ类检测点。(一)Ⅰ类检测站。主要用于监控国道或者省道的省界入口、多条国道或者省道的交汇点、跨省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全国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 (二)Ⅱ类检测站。主要用于监控港口码头、厂矿等货物集散地、货运站的主要出入路段以及省内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区域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三)Ⅲ类检测点。一是用于流动检测,采取位置预留、配备移动设备检测、在组织上依附于Ⅰ、Ⅱ类检测站的设置方式;二是设置在高速公路匝道入口,用于对货运车辆的检测和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的劝返。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原则。省交通运输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厅治超办)负责全省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超限检测站的统一规划、审核、认定、报批和验收。各市(地)、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收费公路管理局、省公路路政管理局具体负责所属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超限检测站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单位的派出机构,对外执法时以所隶属的机构名义进行。其全称按照“公路管理机构名称+超限检测站所在地名称+超限检测站”的形式统一命名,其颜色、标识等外观要求应当符合交通部标准。第六条超限检测站的主要职责是:(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有关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工作实施计划,建立健全执法的各项工作制度;(三)依法承担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四)组织超限超载车辆的卸载、驳载,组织卸载货物的存储、保管及处理;(五)收集、整理、上报有关检测、执法等数据和动态信息; (六)管理、维护超限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七)自觉接受上级领导机关的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八)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第七条超限检测站根据检测执法工作流程,确定超限治理执法岗位:(一)车辆引导岗;(二)超限检测岗(复检岗);(三)行政处罚岗;(四)强制措施岗;(五)监督卸载分装岗;(六)流动监测岗;(七)出口查验岗。第八条超限检测站根据工作实际,设置后勤保障岗位:(一)内勤;(二)站内交通疏导岗;(三)设备维护岗;(四)各类机械操作(驾驶)岗。第九条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列支,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第三章审批设置程序第十条超限检测站的设置,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时调整的原则,由省厅治超办提出方案,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设置的超限检测站,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撤销、移址或者变更用途。第十一条超限检测站的设置、调整的申报程序为:(一)各市(地)交通运输局提出的方案,由所在市地省厅治超办派出机构初审后,报省公路局。省公路局对各市地、县区交通运输局提出的设置调整方案汇总初审后,报省厅治超办审核认定;(二)省收费公路管理局所辖各收费公路管理处提出的方案,由所在市地省厅治超办派出机构初审后,报省收费公路管理局。省收费公路管理局汇总初审后,报省厅治超办审核认定;(三)省公路路政管理局对本系统各单位提出的设置调整方案汇总初审后,报省厅治超办审核认定;(四)省厅治超办对申报的设置调整方案在组织现场勘验、调研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四章建设标准与规划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公路如需设置超限检测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作为公路附属设施,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新建、改建高速公路入口超限检测点,作为收费站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高速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第十三条超限检测站项目建设施工实行工程、监理招投标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第十四条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外,还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选址优先考虑公路网的关键节点以及矿山等货物集散地、货运站主要出入路段;(二)尽量选择视线开阔,通风良好,用水用电方便,生活便利的地点;(三)原则上采取港湾式的建设方式,因客观条件限制,确需远离公路主线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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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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