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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律师收费标准(2013年5月1日施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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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广西壮族自治区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省外律师事务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分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法律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司法厅制定。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其具体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和需要律师的人数;
(三)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事务所、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八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九条计时收费按照一名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确定,办理法律事务需要一名以上律师的,可按律师实际所需的工作时间确定。
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实际工作时间(以小时为单位),包括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办理其它相关的法律事务的时间。律师出席法庭的计费时间按实际出席时间的两倍计算;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时花费在旅途的时间(包括前往异地阅卷、调查、会见被告及出庭的旅途时间及必要的停留时间)和复印案卷材料时间,以实际所用时间的一半计时。采用计时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委托人也可以与律师事务所协商,对计费工作时间进行包干。
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确定,并在律师事务所内张榜公布。
风险代理是指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时,在合同中约定律师服务费与服务结果挂钩,承担可能难以足额收取服务费用的风险,先期委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具体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或比例以及违约责任等。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收费标准后愿意协商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协商收费。实行协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特别收费条款或协议,明确委托人已被告知收费标准并经确认案件重大、复杂、疑难,以及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等。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业务接待场所或收费地点醒目的位置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政策依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应当向委托人介绍收费方式及收费计算办法,双方协商统一后,再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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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