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渝府令第19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地决定》已经2006年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六年二月二十七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地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作如下修改:第十一条修改为“:S1FAR=---S2其中:FAR--建筑容积率S1--地上建筑面积S2--建设用地面积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置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以下且周边完全被掩埋地部分,该部分地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本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地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地建设和管理活动,(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地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地性质按经批准地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地,,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地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表二》地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地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地规定,但不得大于《表二》∶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图上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绿化、水系、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S1FAR=--- S2其中:FAR--建筑容积率S1--地上建筑面积S2--建设用地面积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置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以下且周边完全被掩埋地部分,该部分地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用百分比表示).建筑密度地计算公式:S3D=---×100%S2其中:D--建筑密度;S2--建设用地面积;S3--: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地建筑物各部分地水平投影面积,,或城市道路一侧地地块,在其拆迁范围或征地范围内为公园、绿化隔离带等公共绿地提供了用地地,城市规划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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