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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发挥民事诉讼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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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发挥民事诉讼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司法救济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充满活力、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社会状态。其中,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应有之义与重要价值内核。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社会也必定是一个内部和谐运作的社会。民主法治与公平正义既是一个过程,又是一种结果(或者说是状态)。所以,和谐社会的建设离不开法律的有效实施,司法的良好运作。套用一种传统的说法,构建和谐社会就要有效减少社会纠纷,平复人民内部矛盾。落实到人民法院的工作范畴,其重要一点就是要解决好民事纠纷,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社会恢复到安定有序的状态,达致社会的和谐。所以,民事审判在定纷止争,构建社会和谐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多影响和谐社会构建的因素,在工作中,探索一种有效化解纠纷,构筑和谐的途径,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拟就这个问题展开论述,与大家交流讨论。
一、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
“无救济则无权利”,人民法院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担负着保护人民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司法权能否得到良好运作,法律能否得到有效实施,是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的关键。而在现实中,仍然存在着诸多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这些因素的存在,一方面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另一方面也成为我们探索解决之道的激励因素。
首先,涉诉信访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裁判权威,影响了法院的公信度,破坏了社会安定有序的状态。肖扬院长在本年度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去年共办理群众来信来访3995224件。他也提到各级法院在有效处置涉诉信访工作方面付出了很大的努力,这是值得肯定的成绩。但是,涉诉信访确实让法院时常陷入尴尬的境地。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维护公平正义的形象造成了影响,进而增加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不信任感,损害了司法权威。
另外,群体性纠纷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和谐状态,同时也给法院中立裁判造成了不良影响。我们国家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凸现,人们由过去主要依附于单位变为社区化。以前由单位内部可以解决的矛盾,现在大量涌入法院,如何行使裁判权,如何在适用法律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间找到一个有效的平衡点,是困扰法院的一个难题。如何解决这个矛盾,使问题在法律框架内得到一个满意的解决,不仅考验法院的司法能力,也是衡量法院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的标尺。
还有其他的许多不利因素的存在都或多或少的影响了法院裁判权的有效行使,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诸如拒不履行生效裁决,或者因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关系的不融洽所导致的一些反面作用,或者由于对法官的误解而散布的有损法院形象的言论等等,都是当前困扰法院民事诉讼活动顺利展开的现实障碍。这种种不利因素的存在,使得人民法院不利于在民事诉讼中有效地化解纠纷、促进和谐关系的恢复。形成这些不利影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有这么几点。
第一,行政机关、团体或个人等其他因素的干扰,使法院行使裁判权受阻。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审判独立原则。审判独立原则并不代表法院完全独立于其他机关和团体,人民法院不仅要接受党的领导,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接受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等,某些特定情况下,还要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也就是在这个问题上,人民法院在追求公平正义的司法价值的过程中时常与地方经济建设大局发生矛盾,此时,法院时常处于两难的境地,很难找到一个平衡点。这些因素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涉诉信访的存在与群体性纠纷的发生,使裁判的履行发生困难,影响到和谐社会关系的建立。
第二,法官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就事论事,为了追求案件暂时的解决而简单下判,加之在没有做好判后说服解释工作的情况下,也极易导致矛盾的激化,使当事人不能服判,进而导致了涉诉信访的发生,最终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不利因素。
当然,民事审判实践中的案件情况千差万别,一个案件解决不好,也许就可以牵一发而动全身,影响到和谐关系的建立。这些影响因素比如法官对待当事人态度问题,判决书的说理是否充分的问题,法官业外活动约束问题等等,都可能影响到当事人对法官的廉洁性、法院公正性的判断,判断的好坏与标准,也进一步影响到当事人是否能够服判息诉,影响到法院是否真正能够达到定纷止争,恢复社会和谐之目的。上面提及的种种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影响法院审判权的有效行使以及社会和谐状态的建立的问题,笔者不再过多述及。怎样在工作中探索一种有效的工作机制,增强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化解纠纷,构筑和谐的能力,是我们的重要任务。下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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