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浅析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银行参与国际结算日益普遍,由于银行信誉优于商业信誉,到20世纪20年代,银行信用证业务日渐兴盛,目前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合并及规范下,信用证已成为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支付方式。特别是信用证有其独特的特点,这就为信用证的卖方或其他当事人利用信用证的特点欺诈对方,骗取钱物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为此,有必要对信用证的欺诈问题予以探讨。一、信用证的概念信用证或跟单信用证,是银行应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书面凭证。因此,信用证采用银行的信誉而非商业信誉做担保,起到了汇付和托收所没有的作用。但也同时就给欺诈带来了便利,买卖双方总认为银行信誉做担保就没有问题,可是他们却没有想到,如果没有买卖双方相互的信任,无论什么信用都是靠不住的。二、信用证的特点及其欺诈原因信用证的法律特点信用证不同于托收等支付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出现是银行参与国际结算的结果,就其信用特点而言,银行虽然参与支付过程,但银行只是作为受托人的身份行事,并不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信用证是银行信用,银行的介入,使其成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本来由买方承担的责任转由银行来履行。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文件,它的开立以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为基础。但是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典型的单据买卖。信用证项下的支付,银行只凭信用证条款办事,开证行或付款行,只有在严格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下,才履行付款责任。开证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因此称之为“单据的买卖”。银行对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可以拒绝接受,因此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必须做到“单证一致,单单相符”。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但是银行在信用证项下的担保责任与一般擔保文件下的担保责任有所不同。信用证方式,银行承担的担保责任是第一责任,即使付款人倒闭、死亡,受益人仍有权向开证行索款;而在其他文件项下,银行一般承担第二方的付款责任。以上特点中,第二、三个特点实际上表明了信用证交易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和抽象性原则。信用证欺诈的法律原因通过对信用证的含义的了解,我们可以探析到信用证是由银行作为担保的一种书面凭证。作为一种以银行信誉为担保的书面凭证怎么会有欺诈发生呢?此源于信用证的特点之独立性原则,独立性原则是指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文件,它的开立是以买卖双方的合同为基础。其表现为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国际货物买卖多伴随着货物提单等单据,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必须做到“单证一致,单单相符”。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况且信用证特点之抽象性原则是指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典型的单据买卖。其表现为信用证项下的支付,银行只凭信用证条款办事,开证行或付款行,只有在严格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下,才履行付款责任。开证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因此称之为“单据的买卖”。信用证可以背书转让,单据文件极其容易伪造。因此,信用证欺诈的法律原因在于信用证的特点所致,而且多表现为卖方的欺诈,以伪造单据、骗取钱款的欺诈为典型表现。三、预防和解决信用证欺诈的几点思考通过以上对信用证特点的阐述以及对信用证欺诈成因的分析,以在信用证做法下买方受骗为例,总结出以下几点预防和解决信用证欺诈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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