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姓名权之争 生父要求恢复女儿原名的诉求被驳回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胡先生要求恢复女儿原姓名的诉讼请求。胡先生与张女士婚后于1995年2月生有一女胡小灵(化名),双方于1999年8月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后,女儿一直由张女士自行抚养。2001年,张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后,未经胡先生同意将女儿姓名变更为王敏儿(化名),并对户籍进行了相应变更。 2006年6月,胡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张女士擅改女儿名字,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请求判令张女士将女儿姓名改回来,仍叫胡小灵。张女士辩称,变更女儿姓名虽未经胡先生同意,但这样作对孩子有利,而且孩子亦不愿改回原名,因此不同意胡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判决后,张女士不服,上诉到二中院。其上诉理由是:给女儿改名的目的是为了让孩子享有正常的家庭生活;孩子所在学校的学籍、档案中也是“王敏儿”,而且其明年面临升学,绝对不宜在此时改名;王敏儿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在履行其监护职责时应当以保护子女利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和目的。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胡先生与张女士之女王敏儿依法享有姓名权,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其姓名予以变更。由于王敏儿尚未成年,变更姓名应得到其法定监护人同意或认可。张女士在未征得另一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变更子女姓名不当。但鉴于王敏儿相应的户籍登记等档案材料已变更多年,更为关键的是王敏儿也已使用现姓名多年,现姓名已成为其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令其变更为原姓名,势必对其目前稳定的生活环产生影响,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同时,王敏儿已经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在涉及其切身利益的姓名权问题上亦应考虑她的意见。且王敏儿系胡先生与张女士二人之女的客观事实,并不会因姓名的改变而改变,亦不会对其之间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作者:张晶 杨文战律师点评: 本来一审判决不算错,可以二审又找到一个有利于生活成长的大原则,看来胡先生的起诉晚了些,造成其被动了。但是,为什么会出现同样的事实,不同的判决呢?为什么法律就如同可以任人打扮的小女孩呢?一部好的法律,应该是确定性、可行性比较高的才好。
离婚后子女姓名权之争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