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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知识应知应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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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4.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7.《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1)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2)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3)招牌、广告用字; (4)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5)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11.《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1)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2)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3)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4)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1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1)文物古迹; (2)姓氏中的异体字; (3)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4)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5)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6)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1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应当分别达到应达到二级甲等;其他教师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16.《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6年1月1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7.《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规定:每年九月第三周为本省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宣传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活动。18.《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规定: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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