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山 东 省 财 政 厅鲁劳社[2006]70号转发<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各煤炭企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我省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资金来源和使用方法按劳社部发[2006]2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我省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包括:井下津贴、班中餐补贴和夜班津贴。标准如下: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包括:井下津贴、班中餐补贴和夜班津贴。 (一)井下津贴 1、井下采掘工:25-30元/工; 2、井下辅助工:15-20元/工。 3、安检人员、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井下津贴标准按井下辅助工标准执行。 (二)班中餐补贴:6-10元/工。 班中餐补贴由企业集中用于井下作业职工的伙食,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 (三)夜班津贴 1、前夜班:8-10元/工; 2、后夜班:10-12元/工。 三、各煤炭企业在上述区间内确定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具体执行标准,并报同级劳动保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政策规定,切实落实井下人员的相关待遇。实行吨煤工资含量计件制的企业,应结合职工出勤情况,在吨煤工资以外将艰苦岗位津贴直接发放到职工个人。 四、企业要结合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适当提高井下职工的收入水平,使工资分配向井下一线职工倾斜,形成合理的井下人员与地面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各类煤炭企业要在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同时,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切实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五、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应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各煤炭企业,并抄报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六、我省调整煤炭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4号)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 家 发 改 委文件财 政 部劳社部发[2006]24号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精神,提高煤矿工人的工资收入,稳定煤矿职工队伍,促进煤炭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调整煤矿井下工人岗位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适用于各类煤炭企业的井下作业职工,不包括露天煤矿职工。具体发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下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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