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DOC惠州市职业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惠州市职业培训学校。办学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第三条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第四条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惠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及业务主管单位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第五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培养人才。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则、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万元;举办者出资金额万元,占全部出资额的%。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办学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二)培训形式:短期培训。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实行学校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人【须单数,(3—25人)】。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每届任期年【最长4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变更或终止;(六)聘任或解聘本单位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理事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一)聘任、解聘校长;(二)章程的修改;(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第十七条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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