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视界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国际比较
李敏谊姚云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由一个多行业,多层次构成的共同遵守的行业发展规程
与行为准则,是对从业者者实施行业规范的国家意志体现。它的实施,反映了一个,是一个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到一定层次的必然要求。英国、德
国和澳大利亚等是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较早和有特色的国家,研究其国家职业
资格证书的历史发展,管理与组织、教育与培训、认证等事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的核心问题。这对完善发展中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一、发展历史
(一)英国
英国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起源于行业协会,民间各行业历史上曾各自为阵颁发自
己的职业资格证书。“早在1921年英国尝试实行国家资格证书制度,首先在机械工程
领域实施,后来逐渐扩展到电力工程、化学、建筑、造船、纺织、商业等领域”。[1] 由
于缺乏权威和统一的规范化管理机制,它在一定称得上“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也影响了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效率和质量”。[2] 于是英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发表了
一系列文件来推动和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为取代以工作时间和年限的学徒制,1981年英国政府发表了《一个新的培训动
议:行动方案》,规定了主要手工业者和技术人员要达到的技能标准和目标期限。
1985年,英国政府专门成立了一个工作小组,对职业教育的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发
表了《年轻人的教育和培训》白皮书,要求对就业、上岗、培训以及人员的使用都要
有一套通用、统一的资格标准。1986年发表了《英格兰和威尔士职业教育资格回顾》
报告和题为《共同工作:教育和培训》白皮书,确定了“能力标准”的国家就业行为
目标。白皮书建议成立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并授权委员会制定职业资格标准。1988
年发表《九十年代的就业》白皮书,并成立了82个企业和培训委员会。1989年,英国
商业联合会大会发表的《技能2000》和英国工业联盟发表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任务要
点》,提出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现代化以及建立清楚明确的职业资格标准是英国的当
务之急。1991年,教育科学部和就业部联合提出的题目是“为了21世纪的教育和培
训”,其目的就是为消除学术资格和职业资格之间的距离,鼓励青年人接受提供培
训,通过企业培训委员会提高用人单位在教育中的作用。
82
1992年,为满足那些想选择职业课程,而又不至于过早确定职业方向的学生愿
望,同时也为一些想继续接受大学教育的学生发展留有余地,英国推出“普通国家职
业资格证书”。1994年,英国又颁布了《竞争:帮助商业获胜》白皮书,它要求要确
保4/5的青年人在1997年达到。到2000年,50%达到第二级
水平,相当于普通教育证书的高级水平。
经过几十年的持续努力,英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已经逐步确立,并得到了进一步
的完善。英国现已形成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普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两大体系,确保
了英国社会发展中对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化,也保证了就业人员所需要的职业技能。[3]
(二)德国
德国是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较早的国家,而且职业资格证书总是与教育联系在
一起。1897年的《行业条例法》规定实施按行业培训的制度的同时,德意志联邦通过
颁发继续教育的条款,宣布了双元化职业教育制度的形成。《行业条例法》和1900年
颁发的《商业法》赋予负责徒工培训与监督民间专业团体的社团权。1908年又颁发了
《行业条例法》修正案。根据修正案,手工业同业工会和工商会获得了对提供培训的
检查与监督权,并规定具有技师资格者方可从事培训工作。
1969年,联邦德国颁发了《职业法》,确立了联邦德国职业教育管理机构:政府
对职业教育进行宏观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自治管理与生产单位自行组织与实施的三
级负责制。同年颁布了《联邦职业教育法》,它是德国颁发的第一部较为完整的职业
教育法,“双元制”职业教育制度得以全面制度化和法治化。70年代,联邦政府进一
步完善了职业教育多元的管理机制,1981年,联邦政府又颁布了“促进法”对《联邦
职业教育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4]
联邦政府将职业教育的宏观管理纳入政府职权范围,由政府的职能部门“联邦政
府科学部”负责。该部除负责制定与颁布职业教育的政策、法律及规章标准外,还领
导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并协调各主管部门的培训工作。联邦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行业
的职业教育,而教育科学部的决策性则体现在对各行业职业教育规章的核准权。职业
教育法将徒工培训的组织与领导权交给了企业,而将职业教育理论和普通教育任务交
给了公立的机构——职业学校,并规定企业承担徒工培训的费用,州政府提供职业学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国际比较.pdf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