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民用爆炸物品标识与工业雷管编码
主讲高瑞明
一、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和登记标识
《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
(GA921——2010)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的基本规则和技术要求。
(一) 基本规则
民用爆炸物品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上应同时有警示标识和登记标识。以下情况例外:
(1)工业雷管最小计数单位不做警示标识;
(2)当塑料导爆管仅用于雷管装配用的材料时,可不做警示标识和登记标识。
警示标识和登记标识采用印制、喷印、刻(压)痕、粘贴标签的方法进行标注。
(二)警示标识
1. 警示标识的内容包括警示色、警示语和品名
(1)警示色:各类产品的外表面应采用橙红色。以下情况例外:
1)国家或行业标准有明确规定的;
2)产品外壳为金属材料的;
3)已经标注了符合GB 190要求的爆炸品标志的。
(2)警示语:各类产品的外表面应标有“爆炸品”字样。已经标注了符合GB 190要求的爆炸品标志的例外。
(3)品名:各类产品的外表面应标注产品品名。
2、不同产品的最小计数单位警示标识信息字号和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工业炸药及炸药制品
1)字号可根据最小计数单位的外形尺寸确定,但要求目视清晰可辨;
2)标识信息布置为:每一最小计数单位表面应有品名、警示语标识;品名、警示语等信息布置在同一行时,相互之间应空一个字格。
(2)索类火工品
1)字号可根据最小计数单位的外型尺寸确定,但要求目视清晰可辨;
2)标识信息布置为:;品名、警示语等信息布置在同一行时,相互之间应空一个字格。
3)其他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标识信息字号和布置,参照上述相近外形的产品进行标识。
3、 基本包装单元警示标识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a)包装物表面应标有符合GB 190要求的爆炸品标志;
b)包装物表面应标有符合附录B规定要求的品名;
c)包装物表面应标有符合以下要求的警示语:
1)工业炸药及炸药制品的警示语:“防火、防潮、轻拿、轻放,不得与雷管共存放”;
2)其他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语:“防火、防潮、轻拿、轻放”。
(三) 登记标识
1 、 标识内容
登记标识的内容包括生产单位或生产地名称、生产日。
2 、 最小计数单位登记标识按以下要求执行:
a)各类产品的外表面上应有登记标识。各类雷管外壳上的登记标识应符合GA 441规定的要求;
b)生产单位或生产地应标注生产许可证上核定的名称,可使用中文简称或代号;
c)生产日期以公元年月日表示。用“00~99”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公元世纪末二位年份,用“01~12”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1~12月,用“01~31”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1~31日。如2009年4月28日,用“090428”表示;
d)生产单位或生产地名称、生产日期的字高、字间距,可根据产品的外形尺寸确定。
3 、 基本包装单元登记标识应符合以下要求:
a)生产单位或生产地名称应标注生产许可证上核定的信息;
b) 电子标识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电子标识至少应包含以下信息:生产单位、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品名、规格、包装规格、包装方式、净质量;
2)采用条形码标签时,条形码标签技术条件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打印条码应位于标签的中上方位置,四周留白不应小于3mm。工业雷管基本包装单元上的条形码标签应符合GA 441的要求;
3)采用电子标签时,每个基本包装单元或一个管理批中至少应附有一个标签;
4)每个基本包装单元上至少应有一种电子标识;
5)电子标识的技术性能应满足气候及使用环境的要求,射频对爆炸物品及作业场所的危险性应通过防爆安全认证。
二、工业雷管编码
《工业雷管编码通则》(GA441——2003)规定了工业雷管编码的基本规则、编码方法和标注要求。
(一)基本规则
工业雷管编码的基本规则包括:
(1)每发工业雷管出厂时必须有编码;
(2)工业雷管编码在10年内具有唯一性;
(3)在工业雷管基本包装单元(以下简称盒)的外表面应粘贴一张包含盒内雷管编码关联信息的一维条形码,条形码上应标有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品种、装盒数量等汉字信息;
(4)工业雷管出厂时应随箱提供《工业雷管编码信息使用说明书》;
(5)工业雷管包装箱内应装有《工业雷管编码信息随箱登记表》,在箱的外表面应粘贴两张包含箱内雷管编码关联信息的条形码,条形码上应标有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品名种、装箱数量、生产日期等汉字信息;
(6)工业雷管批量销售时,必须填写《工业雷管批量销售编码信息登记表》。
(二)编码方法
1、编码组成
编码采用13位字码,
如:61 5 08 18 2 151 34 由生产企业代号、生产年份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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