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工资考核实施办法(修改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内政发〔2011〕125号)、《赤峰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赤政发〔2013〕55号)及《关于印发〈赤峰市松山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工作具体实际,经学校绩效工资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我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实施办法。一、考核原则和工作要求(一)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建立和完善与教职工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相连的分配激励机制,促进教职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管理能力。(二)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绩、民主公开、程序规范和客观公正的原则。(三)坚持统筹兼顾,合理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关系;循序渐进、积极稳妥、简便易行、讲求实效。二、绩效工资实施范围、程序和时间(一)实施范围。经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二)实施程序。学校成立了绩效工资考核领导小组,并根据考核原则和工作要求,制定我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在校内公示,公示期限5天。(三)实施时间。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四)教育系统奖励性绩效工资在每学期末考核后兑现,每学期发放一次。第一学期每年8月份发放,发放1至6月份奖励性绩效工资;第二学期于下一年度2月份发放,发放7至12月份奖励性绩效工资;2013年11月份发放3至6月份奖励性绩效工资。三、绩效工资总量和发放水平的核定(一)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及教师10%工资之和)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教师的班主任津贴)额度核定。针对我校教职工2013年岗位设岗分两次进行的特殊性,此次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以第一次岗位设岗后的岗位工资级别为基准(2012年1月1日岗位工资兑现级别),2013年1月1日兑现岗位设岗的工资级别不在此次绩效工资考核范围之内。绩效工资考核执行市政府制定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和最高控制线;其中,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松山区教育系统绩效工资总量由区人事局核定。(二)单位主要领导(指党政正职)绩效工资的核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与一般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相同;奖励性绩效工资,。四、绩效工资分配方式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一)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方式。单位主要领导和一般职工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由区人事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由区财政局按月直接划入职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实行按月发放。(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式。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40%,一般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根据教职工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教学贡献等因素,按照《赤峰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和本方案要求,在日常和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考核结果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适当拉开档次后进行发放。单位主要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教育局统筹进行管理,制定分配办法,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发放水平。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区教育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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