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冷家电集团企业标准QG/-2005责任追究管理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责任追究的范围、原则、处罚措施和实施细则。本标准适用于制冷家电集团及下属美的-东芝、华凌、荣事达、美通内发生的过失或故意违规、违纪事项,以及发生在制冷家电集团及下属单位以外、但损害制冷家电集团及下属单位利益,制冷家电集团有处理权的违规、违纪事项。本标准规定以下行为应追究相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及其上级领导的管理责任:各单位人员故意(单独或与他人串通)实施的某项业务操作事项,给制冷家电集团带来经济利益损失或经营风险,以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各单位人员由于工作中的过失,或由于没有实施某项业务,给制冷家电集团带来经济利益损失或经营风险,以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引用标准无定义无管理内容流程跟踪结果图1100Hz~10kHzà图中文字Alt+T方案执行处理方案咨询意见界定责任立项调查责任追究的原则责任追究的依据制冷家电集团的体系文件、各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责任定性标准。各单位、部门责任制(如年度经济责任制、部门责任制等)、各岗位职责说明书可以作为定性标准。某项业务事项操作时所处的行业惯例及其基本常识等可以作为定性依据。责任追究的一般原则对当事人不按流程或违反常规、常识操作业务,或未尽职责,导致出现重大过失的事实和行为(过程)进行责任追究。授权人对授权不当或用人不察导致被授权人发生责任事项的,授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部门领导对部属渎职、重大失职、违规违纪等行为视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责任事故是由连续的业务操作行为导致的,各有关当事人对自己所处时间段实施的业务行为负全部责任,并对其已向下手传递的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负全责。当事人并非本身业务操作不规范、不负责任而完全是因其上一环节提供的业务不合理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责任由其上一环节全部承担。故意造成直接经济利益损失的,从重、加重,直至加倍对当事人的责任追究。责任追究以对具体个人的经济与行政处理为主,但有重大损失或有恶劣影响的事故,也可以具体单位和部门为责任主体。退缴非法所得、承担经济赔偿与行政处分责任同时执行。责任界定的证据有关事实能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失职、违纪行为的,可作为界定责任的证据,按其定性。对于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当事人行为违规违纪,但当事人的行为确实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且可以根据该事项的各个具体操作环节之间的前后矛盾性、与同类业务操作的差异性、各辅助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以及结果的严重程度,足以相互证明当事人有责任的,推定其有责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经济处罚经济处罚比例处罚金额确定方式:责任事故损失额处罚金额(1)一般员工(2)中层干部(3)高层干部一般(10万元以下)损失额的10%以下损失额的10%—30%损失额的20%以上较大(10—30万元)损失额的15%以下损失额的15%—35%损失额的30%以上重大(30万元以上)损失额的20%以下损失额的20%—40%损失额的40%以上以上‘处罚金额标准’适用于制冷家电集团和美的-东芝、荣事达、华凌公司、美通可参照本条款原则、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处罚金额标准’,报制冷家电集团营运管理部、审计监察部审核后执行。处罚责任承担方式:对某一责任事故进行经济处罚时,处罚总额在一般员工、中层干部、高层干部之间的分配比例为:(1):(2):(3)=10:20:70,按此比例计算的处罚金额与上表中相关人员处罚金额百分比不一致时,以此比例为准;相同级别的多人对某责任事故承担责任的,首要责任人员承担最高处罚金额,主要责任人员承担较高处罚金额,次要责任人员承担最低处罚金额。故意所为导致的责任事故,当事人除退回全部非法所得外,还可对当事人处以损失金额1-5倍的经济处罚。处罚金额原则上按表,并结合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是否承担能界定的全部责任等因素确定,由制冷家电集团管委会最后裁定。责任事故损失额不仅包括事故本身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还包括调查、处理该事故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及费用,由处理机构根据情况确认。事故发生后,通过当事人自身的积极努力主动挽回的,且实际款项已划入财务账的,损失额可以从确认的额度中扣除,但系由处理机构或其它部门通过其它途径挽回的除外。当事人拒绝履行经济赔偿责任的,其应承担的赔偿款项先从其工资、提成及其它一切可获得但尚未分配的利益中直接扣除。经济赔偿款、内部罚款及外部索赔所得实行“谁受损、谁受偿”的原则入账,而且该款项只能用于冲减或补偿已受损利益,不得用于其它用途。经济处罚应在追缴违法所得和经济损失后进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种类行政处分种类有:降级、降职、辞退。行政处分的最低标准对于未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给予责任人500-1500元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在追缴损失后,按损失金额超过5000元的,可以给予降级处分;损失金额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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