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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时间总结.docx


文档分类:管理/人力资源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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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发布药品广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应当通知广告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派出机构(有权)做出《药品管理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药品经营企业未违法《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药品认证,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相应质量管理规范进行(验收、评定)并决定是否发给相应认证证书的过程。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没收的物品,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监督处理。《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务或者其他利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位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含质量管理负责人)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应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焕发。认证企业被要求限期整改的,应在接到通知的(3个月)内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认证机构报送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制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零售企业中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有(药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的相对湿度标应控制在(45%—75%)。药品说明书获准修改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修改的内容立即通知(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并按要求及时使用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标签。因药品包装尺寸过小,药品的内标签无法全部表明所有规定的,至少应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内容。药品说明书的具体格式、内容和书写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发布。药品说明书应当列出全部活性成分或者组方中的全部药味。(特殊管理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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