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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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应当用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依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规定,企业从事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并属于具有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即按相关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10]81号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10]2948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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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法律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国税发[2008]116号对企业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主体要件、申请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进行了详细规定,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务操作提供了直接有效的指导。
企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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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必要条件
(一)适用对象: 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与高新认定相同)
1、从目标方面定义
2、从结果方面定义
3、从研发领域方面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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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必要条件
(三)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八类费用,相关性原则
、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燃料和动力费用。
、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
、评审、验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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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情形
,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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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作开发及委托开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的扣除方法
1、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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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本化研究开发费用的扣除方法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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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本核算要求
1、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3、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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