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定法规·三审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文件(31)关于《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8年5月29日在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刘牧陈逸葵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法制办、省地方志办,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赴清远、韶关等地进行了调研,并就修改后的文本征求了省财政厅、省档案局等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经4月23日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提出了《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经4月26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草案修改二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5月18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了表决前评估会,对草案修改二稿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及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一、为进一步推进地方志信息化建设,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参照《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建立地方志全文数据库、地方志资源公共数据共享平台,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分析研究和开发利用,为社会提供服务”,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一条。二、为进一步加强数字方志馆建设,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参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印发的《方志馆建设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增加规定:“各级方志馆在建设实体方志馆的同时,应当建设数字方志馆”,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内容。三、为进一步明确地方志开发利用过程中的著作权保护,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一是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增加“依法保护志书、年鉴及地方史的著作权”的规定,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内容;二是依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增加“依法享有署名权”的规定,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内容。四、为进一步加大开发利用地方志的力度,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规定:“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影视作品及其他文学艺术创作形式,依法对公开的地方志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五、为避免重复,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依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删除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中的“以及取得优秀志书、年鉴、地方史等地方志工作成果的”内容。六、为严格规范刑事责任,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一是删除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将涉及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二项的内容,调整到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条一并作出规定。七、考虑到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均较轻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删除;同时,为避免重复,建议将第二三十九条其余内容与第二三十九条合并,修改后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九条。八、考虑到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对审查验收机构的法律责任未作出规范,有关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均较轻微,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删除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二稿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二稿,请予审议。附件:关于《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表决前评估情况的报告(新制定法规·三审稿)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组织、管理,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志书、年鉴及地方史的组织编纂、管理与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志书包括地方志书、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等。本条例所称年鉴包括地方综合年鉴、部门年鉴、行业年鉴等。第三条【工作原则】地方志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志、存真求实、确保质量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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