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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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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繁荣和发展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工作,提高规划项目的管理水平和研究水平,使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研究,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市委部署,把握抢抓机遇,全面上水平,跨越式发展的工作基调,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以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努力提高成果质量,推进学科建设,培养理论人才,促进理论创新,为市委和市政府决策服务,为我市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面向全市,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确保重点。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的社科研究单位或个人,均可申报。
第四条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统一要求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规划和选题
第五条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课题指南的制定,由市社科规划办提出总体要求,征求全市各高等院校、各社科研究单位的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拟定。
第六条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选题,要突出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规律。
第七条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委托项目和自筹项目,事关天津发展的少数急需的重要课题研究,以市社科规划办特别委托项目的方式,经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单独立项。特别委托项目主要适用于题材重大,多学科、多部门协同攻关的研究项目;不易公开组织的研究项目;市委、市政府急需的应用对策性研究项目。
第八条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设立自筹经费项目,申报和评审办法与资助项目的要求相同,要根据学科发展、队伍建设以及当年申报的实际情况确定立项数量。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天津社科规划项目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一般为一个月。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先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统一报市社科规划办。多部门合作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及申报。
第十条申请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般项目和委托项目,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包括主要成员)同时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凡承担我市和国家社科规划项目尚未完成结项的项目承担人,当年不得申报。
。项目研究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并具有组织指导整个科研工作的能力。
,在按程序申报的同时,还须交验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人需如实填写《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资助项目申请书》,并按规定时间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市社科规划办,并承诺项目的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市社科规划办负责审核申请书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市规划办按规定的标准,收取评审补偿费和数据录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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