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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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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研究
一、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概说
“权利系私法的中心概念,且为多样性法律生活的最终抽象化。”“权利功能乃在于保障个人的自由范围,使其得自主决定、组织或形成其社会生活,尤其使实践私法自治原则。”①《劳动合同法》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一部构建劳资双方权利体系的规范性法律,劳动合同解除权即为其中之一。但,《劳动合同法》承担着部分社会法的功能,注定其在权利方面的安排有所不同,体现其有限自治的特点。在劳动合同解除权方面,这种有限自治体现的更为突出。
(一)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概念、特征
所谓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是指依法律或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②其特征如下:
1、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为形成权之中的单纯形成权,无须以诉讼行使,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为之,于相对人了解或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③
2、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一旦形成,足以对抗对方所享有的抗辩权。
3、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被赋予更强的法定性及国家干预性。尤其对用人单位而言,因其单方解除权的行使,对劳动者影响甚巨,因此也注定其将体现更强的法律干预性,突出《劳动合同法》更多社会法的属性。
(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类型
1、根据行使解除权主体的不同,可将之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与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2、根据行使解除权的依据不同,可分为意定单方解除权与法定单方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均为法定单方解除权行使依据。至于意定单方解除权,《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均未作规定,实践中当事人通过约定赋予相对人单方解除权,权利人在符合约定条件下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只要不违反强行性或禁止性规范,应为可行。
3、根据是否需要预告,可分为:(1)预告单方解除权④;(2)即时单方解除权。其中劳动者的即时单方解除权,又可分为即时单方通知解除权与即时单方无须通知解除权。
4、无过错单方解除权与过错单方解除权⑤:此处的过错有无,是指被解除权人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否存在过错。与无过错单方解除权享有人相对应的,是对解除劳动合同无过错的一方;过错单方解除权享有人相对应的,则是对解除劳动合同有过错的一方。
下文着重以行使解除权主体的不同,详述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单方解除权的不同类型。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及法律效果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是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法律依据。其中,可将其划分为以下几种形态:
(一) 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权
1、单方预告解除权的法律依据,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通知之日起经过30日(试用期经过3日),劳动合同即为解除,而无须用人单位同意。其中的30日与3日之规定,即为单方解除权行使的预告期,劳动者须遵守该预告期。所谓无过错,是指对被解除权人即用人单位而言,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没有过错;否则,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补偿金之责任。该规定主要是出于保障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考量而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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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wh7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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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