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结业论文——论最大诚信原则课程名称:保险法姓名:李峰班级:法学1003班学号:6序号:132013年4月13日论最大诚信原则【摘要】:诚信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本文拟从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设立意义、主要内容以及贯彻最大诚信原则的方法等方面进行一些探讨。【关键字】: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地位贯彻【正文】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中,投保人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或者货物经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实情况如何,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险风险、确定保险费率。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的真实性对保险人来说有重大的影响,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体,即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该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首先得到确定,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一、最大诚信原则概述(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保险法之中,人们必须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在保险活动中,人们应该尽最大的诚信和善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原则。所谓的最大,就是在合理范围内尽自己一切的可能。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缔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信用的约定与承诺,诚实履行合同义务;第二、要求保险人应当诚信经营维持良好的经营和充足的抵御风险的能力,要求其他保险活动的辅助者如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及保险评估机构诚信、真实的参与保险活动,禁止利用自身条件参与或者为保险欺诈提供便利条件。(二)最大诚信原则的理论基础我们认为,虽然我国保险法并没有明确指出诚实信用原则就是最大诚信原则,但最大诚信原则仍然是我国《保险法》所确立的从事保险活动应当遵循的根本原则。第一,从保险的产生和保险业的发展史考察,众所周知,保险从其产生时始,就是人类抗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共同行为,体现的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协作精神。每一个参加者(投保人)都由衷地希望和要求其他当事人真诚参与,只有和衷共济,众志成城,才能抗御灾害,化险为夷。所以,当事人之间的精诚合作是保险关系成立的前提,如果一方缺乏诚意,或故意促使保险故的发生,或于保险事故发生后拒不履行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则无异于诈欺,与保险宗旨背道而驰,若是如此,保险业也就不可能作为一个行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第二,从保险人经营管理的资产考察,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资产,除了极小一部分是由保险公司发起人(股东)筹集作为保险公司最初运营的基本成本、费用和赔偿基金外,绝大部分资产是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集合。如果一个或者一部分投保人不讲最大诚信,表面上侵害的是保险人的利益,但本质上侵害的是不特定绝大多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如果保险人不讲最大诚信,就直接侵害了某一具体投保人的利益。第三,从合同对价的角度考察,普通民商事合同一般遵循的是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交换"对价"及"对价"的大体相
保险法结业论文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