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县政府“三项制度”工作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局机关及县卫生监督所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和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二)责令停产停业;(三)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10万元以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三)封闭场所、封存物品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一)一级综合医院、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一级民族医医院、一级妇幼保健院和不满100张床位的中医医院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的行政权力;(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事项。局机关各相关股室和县卫生监督所拟作出的前款所列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按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首先向局法制机构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后,由法规股提请主管局长进行复审;主管局长复审合格后,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决定之前,由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第五条按照程序办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做出具体决定前,将相关材料向局法制机构提交进行法制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第六条局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全部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第七条局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处罚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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