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附件: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附 件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郑州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授权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办事机构)负责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与管理,并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划转或支付手续。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妨碍或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四)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 ; ; 。 (六)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七)有以下两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 、父母、子女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果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符合前款规定的,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一)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条件,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提取额度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 (二)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条件,在贷款未还清前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提取额度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总额不得超过贷款的本息余额;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条件,职工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总额不得超过规定比例房租的费用,即: 支付房租提取额=(月住房租金–月家庭收入×15%)×交付房租月数;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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