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纲第一节概述第二节集体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期限第三节集体合同的订立第四节集体合同的效力第五节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第六节集体合同的管理第一节概述一、集体合同的概念(一)定义工会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为规范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利益为中心内容的书面协议。(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1、联系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都要遵循平等协商、意思表示一致、内容合法等基本原则,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它们又都是以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均受劳动法的调整。2、区别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当事人不同单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团体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目的不同确立劳动关系为确立劳动关系设定具体标准内容不同单个劳动者的权利义务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权利和义务形式不同要式合同或非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效力不同约束单个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束全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全体用人单位二、集体合同的立法概况集体合同是产业革命以后,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特别是工会的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家对集体合同的态度,经历了一个反对、承认、保护的演变过程。集体合同立法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新西兰。但早期的集体合同立法,内容比较简单,而且大多列入工会法、民法或企业法之中。社会主义国家的集体合同最早产生于十月革命胜利后的苏维埃共和国。它是企业行政与工会为保证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计划、改善劳动条件和提高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条件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对我国而言,集体合同制度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就已存在。现代集体合同立法具有下述特点:1、制定单项集体合同法规或在劳动法典等基本法中设置集体合同专章(篇),是集体合同立法的主要形式。2、集体合同为许多国家宪法所确认。3、集体合同立法的内容日臻完善。4、集体合同立法已纳入国家劳工立法体系。《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1949年)《集体协议建议书》(1951年)《促进集体谈判公约》(1981年)三、集体合同的意义1、减少劳动纠纷,稳定劳动关系。2、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3、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4、弥补劳动合同的不足。四、集体合同的分类(一)基层集体合同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二)专项集体合同和综合性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第二节集体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期限一、集体合同的内容(一)立法模式1、强制协商议题:工资、工时、其他劳动条件2、任意协商议题3、非法协商议题:如歧视性雇用条件(二)我国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第八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三)集体合同内容的结构1、标准性条款2、目标性条款3、劳动关系运行规则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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