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规定
山西凌志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五月
第七篇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矿井防治水工作要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遵循“预测预报、超前探查、综合治理、安全评估、验收审批”的二十字防治水工作程序,构建“管理、投入、科研、培训”并重的防治水安全保障体系。
第四条公司和矿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水害防治工作负总责;总工程师(技术副矿长)对矿区(井)水害防治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水害防治工作规划,制定年度水害防治工作计划,审批水害防治工程设计、措施及水害防治经费的使用。
第五条公司要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矿要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防治水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水害防治工作,解决本单位防治水工作所需的人、财、物。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要成立水害防治办公室,配齐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负责水害防治日常工作。
总工办地测科、矿地测部门是公司、矿防治水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具有突水危险的矿井必须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协助
技术副矿长开展本单位水害防治工作。
每个矿井都要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
第六条水害防治管理制度。
矿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度;
(二)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三)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四)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井上、下水文观测记录分析制度;
(六)水害事故分析制度;
(七)岗位业务培训制度;
(八)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的使用、维修和保管制度。
第七条矿地测科必须及时测绘准确、规范、反映实际情况的采掘工程图纸,及时修改煤层底板等高线,采掘中发现的断层、褶曲等地质变化要及时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公司地测科要对各矿的防治水基础资料台账和基础图件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指导,以便了解井下采掘前后的涌、积水情况,采取有效的防治水措施。
第二章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防治水工作基本职责与任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公司关于水文地质、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政策、规范、规程等各项规定。
(二)总工办地测科负责组织编制矿区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计划、公司防治水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审查防治水总体设计、专项设计和单项工程设计,制定重大防治水技术措施。矿地测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计划、防治水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防治水总体设计、专项设计和单项工程设计,制定防治水技术措施。
(三)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矿区(井)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补充勘探和观测工作,查明矿井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赋存、运移及动态规律,预测矿井涌水量,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四)对有可能造成突水的矿井或采区,必须建立注浆系统和水文地质动态观测与监测系统,定期进行观测,建立标准水样。在有突水危险的地方,必须设立专职监测人员,观察分析险情,制定处理对策。
(五)对井田范围内及其周边的井上、下各个涌水点进行定期观测和记录,并分析其水源及其运移规律,作为井上、下防治水的基本依据。
(六)根据生产安排,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提供水害预测预报资料,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水害事故发生。
(七)收集、调查和核对矿井范围内正在开采的小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图上标出其范围、年限、积水等情况,对威胁安全的周边煤矿及老窑,必须提出处理意见或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八)开展职工防治水知识培训和教育工作,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九)推广应用防治水新技术、新方法、新装备,组织开展矿井防治水技术科研工作。
第九条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和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做好水害调查、分析和预报,加强对防治水工程的监督检查,公司对矿每季进行一次检查和平衡。矿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必须有处理整改意见,并报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防治水基础工作
第十条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2-1)。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一般每3年重新评价确定一次,但发生重大突水(突水量首次达300m3/h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事故后应在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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