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友”案:主审法官“吃螃蟹”
<P align=right> 文/陈华婕田波
沸沸扬扬的“驴友第一案”背后,法官们做了什么?他们又是怎么想的?请听本文作者、审理该案的法官怎么说。
案情简介:湖北省石首市21岁的年轻女子骆某参加“驴友”自助游出外露营时被山洪冲走不幸身亡。2006年 8月4日,骆某的父母作为原告,将组织者梁某及其他11名同去的“驴友”起诉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他们认为,12名被告对骆某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2名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同时提出2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2006年11月22日,这起备受关注的状告“驴友第一案”一审宣判,判令组织者梁某承担65%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6万余元,其他同行者承担15%的责任比例,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由骆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比例。
案件宣判后,引发了全国范围的讨论。有评论说,法院的一审判决,将“驴友”出行免责条款中包括生命自负的AA制“潜规则”否定,这就意味着在今后的“驴行”中,发帖的“驴头”将要对每一位“驴友”的意外伤亡负起最大的责任。对于贫穷或富有、具有或不具有丰富户外运动经验的“驴头”来说,这都是生命中无法承受之重,也必将对目前户外探险或自助游活动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受理“自助游”纠纷第一案
这个案件被受理后,网民在网上展开了大规模的讨论,我们也在网上浏览了部分评论。作为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我们同样感到些许困惑,同时也觉得责任重大,首先因为12名被告的住所地分散在南宁市的各个城区,因此各个城区对这个案件都有管辖权。原告最终选择在我们法院起诉,是出于对我们法院的信任。
这个案件的社会影响力很大。判决结果将取得怎样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能否给大众一个良好的行为方式的引导,都是大众所期待的。
我们积极查找资料,一是希望能找到“自助游”性质的明确界定;二是看看这类纠纷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依照或是法学专家的观点可供参考。
结果让人失望!几天下来,我们虽然熬红了双眼,但还是没能找到法律上对“自助游”的定义,也没能找到可以依据的法律规定或者其他法院的判决,由于“自助游”是迅速发展的新兴旅游方式,法学专家们对这方面的法律问题也鲜有涉及。然而,如此让人关注的纠纷摆在我们面前,我们只有发挥自身所有能力,凭着内心对公平正义的理解,给大家一份法律答卷。
拿到案卷,我们翻阅了所有案卷材料,对原告、被告的诉讼主张及举证情况有了大致了解。经过一个下午的研究,我们找出案件的几个必须重点调查清楚的地方。比如,此次“自助游”的全过程、梁某收取费用的合法性及该费用的性质、当时露营地选择的合理性、山洪暴发时团员们是否有积极的相互救助的行为等。
开庭:女孩母亲情绪失控
案件定于200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那天早上,旁听席早早挤满了人。他们交头接耳,低声议论着什么。
骆某的父母早年离了婚,她生前一直跟着母亲生活。她的父亲没有出庭,神情悲戚的母亲坐在原告席上,沉默着。
11个被告共同委托的两个代理人整理着资料,惟一没有委托代理人的被告坐在旁边,脸上透出不安和无奈。
8时30分,我们走上审判席,全场起立,空气瞬时凝固了一般。
随着法庭调查的展开,听着代理人陈述自己女儿离开人世的全过程,母亲终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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