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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中小型工企划分标准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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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中小型工企划分标准修改【大中小企业标准】
日前国家对现行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进行了修改。《标准》将不再沿用旧标准中各行各业分别使用的行业指标,而是统一按销售收入、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的多少归类,主要的考察指标是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划分的依据是1998年的统计数据。
    参照一些国家的标准及各类企业占企业总数的比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大型企业标准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以上,其中,特大型企业标准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亿元及以上;中型企业标准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其余均为小型企业。
    根据新修改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统计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合计为10177家。
    按新的划型标准,在国家统计局目前掌握的40多万家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中,大中型企业合计为10177家,比原标准的24120家减少了13943家,%,其中大型企业为991家,比原标准的7223家减少了6223家;特大型企业62家,比原标准的268家减少了206家;小型企业为458329家。按新标准,%、%%,这一结构与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规模结构基本相似。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说明
1988年月4月发布  1992年补充··········
    一、本标准是在1978年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现行《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基础上,由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会同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全国工业普查办公室等综合部门,结合当时实际情况,经过协调平衡,做了必要个性与补充,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由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和劳动人事部于1988年发布,作为全国工业企业划分大中小型规模的统一标准。
    1992年,全国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又对本标准进行了补充,以国经贸企[1992]176号文件予以发布。新补充的标准与原标准具有同样效力,统称为《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全国划分工业企业大中小型规模统一按照此标准严格执行。
    二、本标准适应范围以全部工业生产企业的基层统计单位为划分单位,不论企业隶属于哪个部门,均应按其所属行业统一标准执行。例如电子、核工、煤炭、冶金等部门所属的仪器、仪表行业企业均按机械工业行业中仪器仪表企业的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依企业生产规模划分为特大型、大型(分为大一、大二两档)、中型(分为中一、中二两档)、小型四个类型。标准规定,凡产品单一的行业,能以产品生产能力功分的必须按产品设计生产能力或查定生产能力划分;凡产品品种繁多,难以按产品生产能力划分的则以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即依上年度财务决算数据)作为划分标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设计能力:是指企业进行生产新建、扩建或技术发行时,设计任务书和技术设计文件中所规定的产品生产能力。
    查定能力:是指由于进行设计发行技术革新等措施,企业产品能力已超过原设计能力,或者由于地质条件、设计条件的改变达不到原来的设计能力,在主管机关组织领导下,对企业生产能力重新进行查定,并经主管机关批准的产品生产能力。
    按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划分规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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