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沙埠镇南胡村石方出让项目合同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出让人:台州市黄岩区沙埠镇人民政府受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出让石方。第三条本项目位于沙埠镇南胡村,石方已经堆放在南胡村地块,有意向投标人自行现场踏勘。石方方量根据业主提供的《沙埠镇南胡村石方填方项目计算工程测绘技术报告》所测结果的石方量(详见附录报告),约2947立方。结算时工程量不再另行调整。出让人同意将此地块石方出让给受让方,出让期限为:2018年7月15日前(起始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第四条本合同出让的石方出让所得为人民币大写元整(¥万元)。第五条本合同在合同签订前受让人已经缴付人民币大写元(小写¥万元)作为石方出让金。第六条石方出让所得一次性缴入沙埠镇帐户。第七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份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于当事人主观原因延误采取必要补救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不能免除责任。第八条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在72小时内将事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7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份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九条本合同所指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到达之日起生效。第十条当事人变更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账号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延迟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第十一条在洽谈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本合同提出的所有问题。第十二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
台州黄岩区沙埠镇南胡村石方出让项目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