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人社[2011]81号 关于印发《建始县工伤保险医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为加强工伤保险医疗管理,现将《建始县工伤保险医疗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建始县工伤保险医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保险医疗管理,保障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及时得到医疗救治,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本县工伤保险的、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工伤职工。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因工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康复性治疗和辅助器具配置的费用。第四条本县定点工伤医疗救治机构、定点康复性治疗机构、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简称工伤定点医院、定点康复机构、定点配置机构),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与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签订《建始县工伤保险定点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做好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工作。第五条参保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24小时内向经办机构电话报告;3日内用书面形式报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书面报告应写明受伤职工基本情况、受伤经过、就医医疗机构及科室名称等。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3个工作日内,应派工作人员到就诊医院探视受伤职工,核查职工身份,了解受伤原因等,建立受伤职工医疗档案,定期了解受伤职工的伤病情况及治疗进展,并做好详细记录。受伤医疗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受伤职工的基本情况、入院时伤病情况、抢救措施、初步诊断和最后诊断结论;治疗进展、用药情况、特殊诊疗情况;转院、出院记录以及受伤职工各阶段的功能诊断情况等。受伤职工治疗终结后,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为工伤的,其受伤职工医疗档案归入工伤职工医疗档案。受伤医疗档案是受伤职工确认为工伤后,医疗费用审核、特殊诊疗项目审批、转院和早期康复介入审批以及能否进行工伤医疗终结的重要参考资料,受伤职工所属单位和工伤定点医院应配合经办机构做好受伤职工医疗档案的建档工作。职工患职业病应在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报告。第六条工伤职工的救治应送往县工伤定点医院进行。紧急情况可先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救治医疗机构和县工伤定点医院确认其生命体征基本稳定后,由县工伤定点医院发出《建始县工伤保险转院治疗通知书》,转到县工伤定点医院治疗。职工因工在异地受伤的,可在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诊治,待急救脱离危险后应及时转入县工伤定点医院治疗。第七条工伤职工脱离危险后未及时转入县工伤定点医院治疗,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经办机构报告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八条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其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九条工伤医疗救治、康复性治疗和辅助器具配置执行国家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和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有关规定。国家暂未出台标准的,参照本县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工伤抢救期间确需使用特殊仪器检查及使用特殊药品的,可在事后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补办报批手续。未经批准而擅自使用超出《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之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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