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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引领民间借贷规范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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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引领民间借贷规范化(1)
2012年6月21日 10点20分来源:时代周报作者:陆玲

相关标签:民间借贷规范化民间借贷鄂尔多斯

6月5日召开的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发布了《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这是金融改革启动以来,国内出台的首部系统规范民间借贷的文件。
作为我国民间借贷最活跃的地区之一,在民间高利贷大案高发的背景下,鄂尔多斯率先出台规范民间借贷的地方性规章意义非凡。
“这是一个思路的转变,由事后救济变成事前规范和引导,化被动为主动,这也意味着鄂尔多斯以后出现类似纠纷的概率降低。用地方性办法解决地方性问题,突破了以前是地方问题需要国家出台法律的思路,体现了地方政府务实的态度,对其他地方政府有启发。”该办法的起草人、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黄震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不过,在黄震看来,“关键在实施执行。实践中行得通,有效果,反响好,那才是真正好。”
首个系统性规范
“鄂尔多斯的办法,是在中央财经大学与鄂尔多斯校市合作协议产学研结合的平台上产生的,是针对鄂尔多斯民间借贷的问题而制定;并且试图在现有法律框架之内试图解决问题。”黄震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据黄震介绍,这算是国内首个比较系统全面的关于民间借贷的管理办法。此前,其他地区也出台过一些规范,但全面、系统的文件鄂尔多斯是第一个。这个《暂行办法》的具体意义在于,是第一个对于现有法律法规的一个全面、系统的梳理,并没有太多内容的创新。
《暂行办法》共八章三十八条,分为八个部分。不适用于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依法设立的机构为个人和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也暂不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用于生活消费的借贷活动。
其中,在“借贷主体”部分,暂行办法规定,放贷人只能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放贷,不得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高利转贷等行为。
这被普遍反映“太过严厉”且“不好界定”。比如从父母、亲戚借来的钱如何去衡量?仅仅靠民间借贷中介公司是不够的。
在黄震看来,这只是最基本的考虑:主要是避免放贷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放大民间借贷风险。
“它不仅是鄂尔多斯民间信贷暂行办法的规定,全国民间经过批准的信贷公司都是这个规定,主要是规避了借贷公司吸取存款的业务”。
此前,温州发生的大部分跑路或资金链断裂案件中,都可以看到民间集资的影子。黄震表示,此次《暂行办法》明确了民间借贷放贷人必须用自有资金,不能用集资的资金进行放贷,也是为了从源头上防范风险。
操作性不亚于温州
其实,早在今年3月28日,浙江省温州市被确立为金融改革综合试验区。次日,便成立了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但在很多人看来,温州的借贷中心只是提供了一个撮合平台,却没有相关的配套服务或者说对于配套服务不承担责任,对于平台上的违规做法没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虽然此次鄂尔多斯《办法》与温州的民间借贷平台大同小异。即创设由民间资本发起组建的鄂尔多斯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作为一个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可在各旗区成立相应办事机构,为鄂尔多斯市非金融类机构和个人参与民间借贷提供登记备案和配套服务。
但不同的是,鄂尔多斯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发起成立了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协会,能积极发挥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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